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朱瑾薇
- 法定代理人王筠喬
- 原告英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馨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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