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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麟捷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展銘(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被告
吳明翰
被告
黃煒翰
上兩人法定代理人
黃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吳宥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72,892元  1.845 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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