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8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許展銘(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順
- 被告
- 吳明翰
- 被告
- 黃煒翰
- 上兩人法定代理人
- 黃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吳宥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72,892元 1.845 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