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55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力
- 被告
- 劉壹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按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桃園市楊梅區地址,經本院囑託轄區員警查訪無果,本院復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籍地登載在高雄市湖內區,因此,堪認被告住所位在高雄市湖內區,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而應按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