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張博鈞
  • 法定代理人
    蔡宗道

  • 當事人
    翔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王奕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83號 原 告 翔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道 訴訟代理人 古明證 被 告 王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4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