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許婌莉
- 代理人
- 林珏菁律師
- 相對人
- BUTSRIPHUM PRAPHA (中文名:巴帕)
- 相對人
-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銀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BUTSRIPHUM PRAPHA (中文名:巴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114年度壢簡字第597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所得、財產清單,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