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柯耀哲
被告
秋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94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揭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