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14號
- 原告
- 柯耀哲
- 被告
- 秋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94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揭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