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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博鈞
  • 法定代理人
    葉冠霖、陳育偉

  • 原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旭一雷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旭一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冠霖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千夏投資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陳育偉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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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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