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44號
- 原告
- 李慕榮
- 被告
- 沈亮妍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沈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然被告2人之戶籍地位於台南市址,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