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7號
- 原告
- 陳瑋中
- 被告
- 鉅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附件事項,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補正原告最新戶籍騰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原告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三、提出簽收單所載「瑞鎽派送」為鉅熠有限公司之證明。
四、提出彩色櫃子毀損照(須依購買單據所載品項名稱標示)、國
際運費51,134元及中國境內運費22,500元之繳款證明、原告
與中國賣家完整清晰無壓縮之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