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7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鑫鴻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宜
被告
廖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時若未繳裁判費,依其情形非不得補正,法院應酌定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始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達到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23頁),迄今仍未據原告繳納,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1頁),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