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7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洋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閔
訴訟代理人
朱麗雯
被告
鼎好創意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如佳
訴訟代理人
周武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273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27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瀚昇前與被告簽訂豬肉乾生產自動化設備合作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由黃瀚昇處理研發生產自動化設備,被告授權黃瀚昇將生產設備零件發包予各廠商,黃瀚昇遂於民國113年10月間代理被告陸續向原告訂購金額合計18萬2737元之機械零件設備等貨物(下稱系爭貨物),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原告已將貨物送達指定之地點。被告嗣後否認有授權黃瀚昇購買系爭貨物拒絕付款。惟兩造已成立系爭貨物買賣契約,被告應給付貨款。縱使未成立買賣契約,因黃瀚昇與被告間有系爭協議,而在黃瀚昇與被告相關人員之LINE群組中,黃瀚昇有將系爭貨物之報價單及進度報告被告法定代理人,黃瀚昇另有向被告報告其他廠商請求付款事宜,顯見被告對於黃瀚昇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均知悉,黃翰昇有表見代理之情形,被告應負民法第169條前段之授權責任。故先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如法院認不成立賣賣契約,則主張被告應負民法第169條前段之授權人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2737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間未成立系爭貨物買賣契約,黃瀚昇雖然是承包被告機器之廠商,但系爭協議是設備研發出來才有的協議,目前黃瀚昇並未研發出來,被告與黃瀚昇之關係只是承攬。被告並未授權黃瀚昇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所以被告才會將原告寄送之發票及進貨單退回。被告要購買的是設備,並不是零件,黃瀚昇經營的訴外人鈞祐科技公司(下稱鈞祐公司)才是向原告購買零件即系爭貨物者,原告應向鈞祐公司請求給付。黃瀚昇非被告之代理人,兩造未透過黃瀚昇成立買賣契約,黃瀚昇亦無表見代理之情事,原告之主張及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是否成立系爭貨物買賣契約?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申言之,欲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之一造,應先就契約關係已於兩造間有效成立盡其舉證之責。

2、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貨物買賣契約,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前揭說明,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固提出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見促字卷第4-10頁),惟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均為原告所開立,且出貨單只有黃瀚昇之簽名,並無被告公司章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因此只有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尚不足以證明兩造間以成立買賣契約。而依原告之主張,系爭貨物實際上係黃瀚昇經被告授權以被告名義向原告訂購,則本件應審究之重點即為黃瀚昇是否有代理權限。次查,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協議,協議內容確實為黃瀚昇與被告共同研發豬肉乾生產自動化設備,然系爭協議雖有約定雙方合作之內容(被告提供現有廠房、設備、生產專業及增購自動化設備資金;被告作整體生產線的自動化設計、發包),第5條第4項亦約定黃瀚昇執行業務所生或延生的費用與成本由被告暫付及整體報銷等,但此因為被告與黃瀚昇間合作之約定,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被告支付,但黃瀚昇並不當因此取得代理被告之權利。而黃瀚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本被告要做生產線,生產肉乾的設備,所以都是委託我做設備的開發,那時候我是委託我朋友幫我設計設備,我做組裝測試,發包是由被告作發包,所有的文件、圖面、程式系統所有資料都是歸被告所有,我只負責組裝機器及測試,及到場組裝測試;我是委託訴外人黃彥伶以被告名義跟原告接洽;向原告訂購零件是跟被告合作契約要用的;原告應該是要向被告請款;系爭貨物都是我簽收的,現在放在我家,原本是要送到工廠,鐵皮屋還沒蓋好,東西就做好了,先送到我家等語(見本院卷第第99頁反面至101頁反面)。可知黃瀚昇並被告之員工,黃瀚昇是受被告委託開發設備,黃瀚昇訂購零件則是為履行與被告間之系爭協議所應負之義務,而黃瀚昇應將設備開發完成後交付被告,因此縱使被告與黃瀚昇之間約定,由被告負擔黃瀚昇開發設備之相關費用,此亦僅為被告與黃瀚昇間系爭協議之約定,即黃瀚昇如因履行系爭協議產生費用,由被告支付黃瀚昇或由被告代黃翰昇支付,但黃瀚昇並不因此取得被告之代理權。原告復未提出黃翰昇有權代理被告之證據,縱使黃瀚昇以被告名義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亦不對被告發生效力,兩造不因此成立買賣契約。至系爭協議第5條第4項僅為被告與黃瀚昇間內部約定,因原告並非協議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告不應該條約定而取得對被告之請求權。故原告主張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無理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有無理由?

1、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固為民法第169條所規定,然此所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與他人,必須本人有具體可徵之積極行為,足以表見其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方足當之。倘無此事實,即不應令其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民法第169條後段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係指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即應為反對之表示,使其代理行為無從成立,以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竟因其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第三人誤認代理人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而言。

2、本件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等語。經查,觀諸黃瀚昇與被告相關人員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黃瀚昇於113年11月28日、12月17日各有張貼1張客戶即訂購人為被告之原告提出的估價單,被告之執行長周武城均回復「OK」。另黃瀚昇向周武成表示113年12月18日之估價單沒有簽名後,周武成隨即於估價單照片上以電子方式簽名後再傳送給黃瀚昇(見本院卷第71至74頁),可知被告已知悉黃瀚昇為履行系爭協議,是以被告之名義向原告訂購物品,當下非但未為反對之表示者,還表示同意(回復「OK」)。嗣原告於113年11月22日、113年12月26日出貨,黃瀚昇收到後隨即於LINE群組內張貼貨物照片及估價單告知周武成(見本院卷第75至78頁)。故被告雖未授與代理權向被告購買系爭貨物,然黃瀚昇以被告名義向被告購買系爭物品,被告知悉後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原告誤認黃瀚昇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而言。則原告依民法第169條之規定,請求負授權人責任給付貨款,應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債務,其給付核屬無確定期限,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係於114年7月1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促字卷第38頁),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6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