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張博鈞
- 當事人葉金木、邱顯嘉、昇銳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047號 原 告 葉金木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邱顯嘉 昇銳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81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嗣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85號諭知公訴不受理,而原告於上開案件審理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是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查,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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