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31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洪祥嘉
- 訴訟代理人
- 佘瑀謙
- 被告
- 李忠鍠(原名:李士龍)
- 被告
- 李定豪
- 被告
- 李羅碧鳳
- 被告
- 李士傑
- 被告
- 李仕卿(原名:李士卿)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中關於「李定豪」記載,應更正為「李忠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