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民事上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主文第二、四、六項廢棄,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19元(計算式:50,000×17/31=27,419.3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上訴人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