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茂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向雅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雅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