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嫺
- 被告
- 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咪可思啾芭控股
- 被告
- 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藍佳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咪可思啾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919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