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贏海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欣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32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