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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7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江旻翰
訴訟代理人
張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32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0,3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9時55分許,無照騎乘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與延平路交岔路口(下稱肇事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訴外人葉子揚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致訴外人葉子揚受有肺挫傷、肝臟損傷、顏面骨骨折、顱骨骨折、右顳葉硬腦膜下血腫、臉部兩處撕裂傷(1公分及2公分)、鼻出血、左側手部擦傷、雙側踝部擦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葉子揚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7,743元(含急救、醫療器材、接送及看護費用等)、失能給付730,000元,合計767,743元。而訴外人葉子揚當時亦有未兩段式左轉之情形,應負擔7成肇事責任,其餘3成責任由被告負擔。又被告無照騎乘肇事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原告於給付保險金後,得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訴外人葉子揚對被告之請求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答辯狀辯稱:本件事故係訴外人葉子揚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甚採取切西瓜式貿然左切至肇事機車前方所致,被告無迴避可能,故應由訴外人葉子揚負全部肇事責任。而被告雖有無照駕駛之情,然此與本件事故之發生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亦因本件事故受有重傷,迄今身體仍未完全康復,欠缺工作能力,上開賠償金額實已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兩造肇事責任比例及應賠償之金額外,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等資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6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事故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20至28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擔3成過失責任,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共230,323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就本件事故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訴外人葉子揚是否與有過失?(三)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為何?茲詳述如下:

(一)被告就本件事故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本件事故發生前,被告騎乘肇事機車沿延平路一段中間車道直行(速度偏快),而當訴外人葉子揚騎乘系爭機車自對向內側車道駛出即於肇事路口左轉時,適肇事機車等速穿越肇事路口,兩車距離驟然縮短,並隨即於肇事路口發生碰撞,有本院勘驗肇事路口之監視器畫面筆錄(下稱勘驗筆錄,詳如附件)在卷可參。由是可知肇事機車於肇事路口直行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未注意前方有車輛正在左轉仍逕自直行,並肇生本件事故,被告具過失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就訴外人葉子揚之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至於被告辯稱當下欠缺迴避可能云云。惟查,依勘驗筆錄可知肇事機車自駛入肇事路口至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僅1秒時間,可見肇事機車當下車速偏快,而依一般通常經驗,快速行駛本會造成駕駛人對於突發狀況之反應時間縮短,倘被告當下有將車速放慢並注意路口車輛動態,即可採取相應之安全措施並增加反應時間避免本件事故發生,而非選擇逕自快速穿越路口待發生事故後方才主張欠缺迴避可能性,是被告所辯,不足憑採。

(二)訴外人葉子揚是否與有過失?

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前端,設有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前方;駕駛人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5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依勘驗筆錄可知,肇事路口設有機車待轉區,系爭機車卻於延平路一段之對向內側車道駛出後,開啟方向燈即左轉往中原路方向行駛,侵入被告直行路權而致生本件事故,而依當時訴外人葉子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規定於肇事路口兩段式左轉,足見訴外人葉子揚與有過失甚明。本院斟酌本件事故發生時雙方各項情狀,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應負擔30%、訴外人葉子揚應負擔70%之過失責任。

(三)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為何?

1.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機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2.查被告於事故當時並無駕駛執照,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是依上揭規定,原告於賠付請求權人後,得代位訴外人葉子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又訴外人葉子揚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已如前述,而原告陸續賠付訴外人葉子揚理賠金767,743元,亦有汽車險理賠計算書2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是原告即得依上揭規定暨前述過失責任比例,代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0,323元(計算式:767,743元×30%=230,323元)。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7月18日補充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是被告應自114年7月19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依職權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自109)延平路一段、中原路_3_8(廣)全景(中壢國中前)_00000000000000.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右下角顯示時間為2023/08/30 19:54:00。畫面中為延平路一段與中原路之交岔路口(下稱肇事路口,南北向道路為延平路一段,為一雙向5車道;西向道路為中原路)。肇事路口設有紅綠燈,但因錄影方向問題無法辨識來車方向此時之行向燈號;現為晚上,燈光明亮。 00:23至00:25時,被告騎乘機車(下稱被告機車)沿延平路一段中間車道直行(速度偏快),並等速駛入肇事路口,自畫面左側駛離錄影畫面。   二、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自109)延平路一段、中原路_2_8(廣)全景(中原路、延平路)_00000000000000.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右下角顯示時間為2023/08/30 19:54:00。畫面中為延平路一段與中原路之大型交岔路口(下稱肇事路口,南北向道路為延平路一段;東西向道路為中原路,斑馬線前端均劃有機車待轉區)。因錄影角度問題無法辨識肇事路口之行向燈號,此時為晚上,燈光明亮。   00:22至00:25時,訴外人葉子揚騎乘機車(下稱訴外人機車)自延平路一段之對向內側車道,開啟左轉方向燈向前穿越斑馬線後,即左轉往中原路方向行駛;被告則於影片撥放時間00:24時,騎乘機車(下稱被告機車)自畫面右下角即延平路一段快速駛出,並等速穿越肇事路口,兩車間距驟然縮短,隨即發生碰撞(被告機車車頭撞擊訴外人機車右側車身),兩車均人車倒地。   三、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自109)延平路一段、中原路_1_8(廣)全景(中豐路、延平路)_00000000000000.mp4 00:00影片開始,畫面右下角顯示時間為2023/08/30 19:54:00。畫面中為延平路一段與中原路之大型交岔路口(下稱肇事路口,東西向道路為延平路一段;南北向道路為中原路,斑馬線前端均劃有機車待轉區)。因錄影角度問題無法辨識肇事路口之行向燈號,此時為晚上,燈光明亮。   00:24至00:27時,訴外人葉子揚騎乘機車(下稱訴外人機車)自延平路一段之對向內側車道,開啟左轉方向燈向前穿越斑馬線後,即左轉往中原路方向行駛;被告則於影片撥放時間00:26時,騎乘機車(下稱被告機車)自畫面左側即延平路一段快速駛出,並等速穿越肇事路口,兩車間距驟然縮短,隨即發生碰撞(被告機車車頭撞擊訴外人機車右側車身),兩車均人車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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