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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周學忠
被告
郭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前於114年7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於114年7月24日補充送達原告之住所地,並由其受僱人簽收而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然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難認其起訴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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