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被告
尹俊熙即御居室內裝潢工程行

王鈞司(原名:王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42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7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尹俊熙即御居室內裝潢工程行於民國110年4月29日邀同被告王鈞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9日起至115年4月2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尹俊熙即御居室內裝潢工程行自114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萬5,7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同意書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尹俊熙即御居室內裝潢工程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視同自認;另被告王鈞司則到庭未為爭執,是以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