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朱瑾薇

原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倫
訴訟代理人
羅濟盛
被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