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 原告
-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亞倫
- 訴訟代理人
- 羅濟盛
- 被告
-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