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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5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告
劉壹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按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桃園市楊梅區地址,經本院囑託轄區員警查訪無果,本院復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籍地登載在高雄市湖內區,因此,堪認被告住所位在高雄市湖內區,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而應按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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