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黃丞蔚
- 法定代理人陳修偉
- 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被告黃仲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如於起訴前死亡,當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斯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114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堪 認原告起訴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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