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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黃丞蔚
  •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 原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被告黃仲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如於起訴前死亡,當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斯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114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堪 認原告起訴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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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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