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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林繼強
被告
陳怡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7號、86年度台上字第2804號判決亦可供參。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間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4,180元購買機車(下稱本案機車),並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依上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交付金錢予被告,並與被告有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任。又就原告有無借貸被告金錢乙節,兩造分別提出各自製作之113年7月11日兩造間對話錄音檔譯文供本院審酌(見本院卷第33至36頁、第52頁、第54至57頁),被告對原告製作之錄音譯文形式真正並不爭執,僅原告具狀表示被告有變更錄音檔內容云云。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證物袋內標註114壢小37被告證據之綠色光碟錄音檔案,並勘驗其中與本案有關之部分,男聲即原告(下稱甲),女聲即被告(下稱乙),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本院審酌兩造均未否認上開錄音檔為兩造本人聲音,且該錄音檔錄音連續,兩造各自製作之譯文與錄音檔內容互核相符,雙方譯文重合部分,內容亦無太大出入,並無可疑之處。原告復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或錄音檔供本院比對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有何不妥之處,原告主張被告有變更錄音檔內容乙節,礙難憑採,自堪信兩造製作之錄音譯文均為真實可採,可為本件之判斷基礎,先予敘明。

四、次查,被告雖對於原告所提之錄音譯文之形式上真正為不爭執,然觀原告所提之錄音譯文中僅有其記載「711-5錄音檔」內容提及「機車」而與本案有關,內容略以「被告:幹都是我的錯,我等你看完。原告:妳給我撞到整隻手都流血了。被告:我有看你手機嗎?原告:我也沒有。被告:你之前還跟別的女人講話。原告:我跟那個女人講話。被告:什麼你有1千萬,我都不想講而已。原告:哪有1千萬。被告:你自己在跟女人講話。原告:我哪有在跟女人講話,你唬爛。原告:我還故意用一個形容,形容長得很機車的樣子。被告:我明天跟我同事借錢把你的摩托車錢還你。原告:妳每次都為了一些小事來跟我吵架」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頁),被告雖稱「我明天跟我同事借錢把你的摩托車錢還你」等語,惟觀上開譯文之前後對照,尚無從據此推知所謂本案機車款項之來龍去脈為何,參以原告提出被告於113年5月16日購買機車之收據,固可推論原告應有交付金錢予被告做為購買本案機車所用,惟輔以附件(一)、(二)之勘驗內容,原告係表示:「……你去買那台車子,你三台車子都是我買給你的,銀色是我買給你的,你那台是黃碧吟退下來去買的喔,這台是我買給你的,我買三台車子對你還不夠好」;「我車子還很好直接買你的名字,我本來想說我身心障礙還有那個燃料稅不用繳,算了,直接給你。……五月買冷氣給你,五月買摩托車給你,六月買冷氣給你,你今天現在這樣對我,讓我在這邊死…」等語,是從上開對話之過程,原告細數被告所得之物,及被告113年5月購買本案機車時,均係使用「買給你」、「直接給你」等詞句,依原告整體語意解釋,原告上揭為被告添置之物品顯包含本案機車,故已不能排除原告交付本案機車款項給被告之法律關係屬於「贈與」,已難認兩造對於原告交付本案機車款項給被告間之法律關係有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

五、準此,本件兩造間之金錢交付關係已難證明為借貸法律關係,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相佐,自難認原告就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乙節已盡舉證之責,原告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其主張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時間自00:15:46至00:16:07止:
甲:四、五十萬我沒拿到半毛錢,你去買那台車子,你三台車子
    都是我買給你的,銀色是我買給你的,你那台是黃碧吟退下
    來去買的喔,這台是我買給你的,我買三台車子對你還不夠
    好。
(二)時間自00:49:50至00:50:57止:
甲:給我一個答覆拉,給我一個答覆就對了,我不要在這邊爭了
    ,該怎麼樣啦,我明天去拿藥啦,明天叫你哥出來講,我叫
    阿古(台語舅舅)那邊叫過來,出來講,我車子還很好直接
    買你的名字,我本來想說我身心障礙還有那個燃料稅不用繳
    ,算了,直接給你。你這樣對我,四、五月帶你去士林、淡
    水,五月買冷氣給你,五月買摩托車給你,六月買冷氣給你
    ,你今天現在這樣對我,讓我在這邊死,差一秒就死掉OHCA
    三秒就死掉,我現在已經被你氣到胃很痛,快死掉了,你為
    甚麼要這樣對我,陳怡分。
(三)時間自00:52:11至00:54:45止:
甲:你LINE打開了啦,LINE打開,你都在寫什麼,我要看。我要
    看啦,你聽不懂我要看LINE你聽不懂嗎。
乙:看什麼!我又沒有寫東西。
甲:那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啊。你就是有一個朋友…媽的,之前1
    08年就小孩帶走怎樣怎樣,我跟我媽講,我媽說當初就要過
    來罵他,那個人長得怎麼樣我都還認得啦!你給我弄那個LI
    NE出來。我叫你弄LINE出來你聽不懂嗎?
乙:沒有東西。
甲:沒有…哪有可能沒有東西!LINE一定有東西,你跟隔壁講話
    也有東西,跟高老師也都有LINE,你給我弄出來喔。  
乙:唉……沒有東西啦。
甲:那我直接拿來解鎖(手機搶奪的聲音),怎麼會沒東西,我看
    到底有什麼東西。
乙:就沒有東西你在幹什麼啦!
甲:你給我解鎖啊,我要看LINE有什麼東西。
乙:我沒有東西。
甲:我拿去解鎖。
乙:給我拿來喔,我沒有東西。              
甲:什麼沒有東西!沒有什麼沒有東西的。我要去解鎖就對了。
    我要花錢,因為你今天對我這樣子太無情了。
乙:我沒有東西啦!還我啦喔!
甲:那你LINE給我解開。
乙:我LINE解開要幹嘛啦!
甲:我要看有什麼東西啦。我跟你說我要看喔!你給我解開。密
    碼多少?多少?
乙:我沒有東西,還我喔!
甲:我跟你講多少?
乙:我沒有東西,我要LINE什麼?
甲:你LINE隔壁,LINE什麼…我也可以LINE林恩嵩,可以LINE你
    啊!總不能LINE什麼,你密碼給我解開喔。
乙:你去叫警察。你去叫警察。手機還我。手機還我。    
甲:你錢還我啊!                  
乙:好啦,你還我,我明天去銀行借啦,你還我啦,你要多少,
    我去銀行借,還你就對了。來…給我。
甲:你能借多少錢?你300萬都借不到!
乙:我沒有拿你300萬啦。
甲:你沒有拿我300萬!你拿我那麼多錢!
乙:手機還我,那是我手機。        
甲:你裡面有存我東西,我懷疑你裡面有男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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