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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陳榕尉
被告
李睿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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