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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朱瑾薇

原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被告
賴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1,5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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