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朱瑾薇
- 法定代理人蔡篤昌
- 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南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被 告 賴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1,5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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