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李景文
- 代理人
- 林志揚律師
- 相對人
- 鍾秉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求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桃園分會申請編號第0000000-F-004號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聲請人既經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且觀其起訴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