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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丞蔚

聲請人
李景文
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相對人
鍾秉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求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桃園分會申請編號第0000000-F-004號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聲請人既經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且觀其起訴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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