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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給付退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朱瑾薇

原告
黃唯恩
被告
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沈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假,並補正就醫證明,雖為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然為保障兩造之程序利益,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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