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朱瑾薇
- 原告黃唯恩
- 被告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黃唯恩 被 告 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沈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假,並補正就醫證明,雖為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然為保障兩造之程序利益,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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