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 原告
- 黃唯恩
- 被告
- 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沈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假,並補正就醫證明,雖為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然為保障兩造之程序利益,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假,並補正就醫證明,雖為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然為保障兩造之程序利益,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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