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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朱瑾薇

  • 原告
    黃唯恩
  • 被告
    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黃唯恩 被 告 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沈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假,並補正就醫證明,雖為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然為保障兩造之程序利益,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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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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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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