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0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博鈞

原 告
鎰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成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55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55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