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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4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李慕榮
被告
沈亮妍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沈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然被告2人之戶籍地位於台南市址,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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