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石喬安
- 原告張瑞貞
- 被告安美吉國際行銷諮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張瑞貞 被 告 安美吉國際行銷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喬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美吉國際行銷諮詢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566元【計算式:424,000元(房屋現值)+141,566 元(不當得利)=565,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或未足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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