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7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大偉律師
- 被告
-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永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第8行所載「被告 高林農貿服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