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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7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第8行所載「被告 高林農貿服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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