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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31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洪祥嘉
訴訟代理人
佘瑀謙
被告
李忠鍠(原名:李士龍)
被告
李定豪
被告
李羅碧鳳
被告
李士傑
被告
李仕卿(原名:李士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中關於「李定豪」記載,應更正為「李忠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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