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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麟捷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民事上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主文第二、四、六項廢棄,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19元(計算式:50,000×17/31=27,419.3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上訴人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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