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朱瑾薇
- 法定代理人莊義政、林欣誼
- 原告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欣誼 訴訟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 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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