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義政
- 原告
-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義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俊賢律師
- 被告
-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誼
- 訴訟代理人
- 徐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