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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朱瑾薇
  •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林欣誼

  • 原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欣誼 訴訟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 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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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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