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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朱瑾薇

原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原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告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欣誼
訴訟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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