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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慧嫺
被告
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咪可思啾芭控股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藍佳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咪可思啾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919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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