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黃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英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可以證明被告有本件當事人適格之證據資料,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若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依實體法規定有處分之權能,即足當之。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向伊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8房屋(系爭房屋),自民國113年4月起積欠房租未繳,經伊通知不續租,為被告所未遷移公司登記,致伊受有新臺幣44萬7,159元之損失等語,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內容所示,其承租人欄塗銷雙子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子星公司)後,改記載為麥恩帕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麥恩公司),並蓋有麥恩公司與被告之大小章,又於簽約欄處塗銷雙子星公司,改載麥恩公司名稱與被告姓名,但卻蓋有雙子星公司之大章,附約欄亦記載承租人為雙子星公司,並蓋有雙子星公司之大章,此有該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26頁),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所指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亦無從認定實際占用系爭房屋之人為何人,甚至與被告有何關聯,而認為依據原告起訴之事實尚無法認定被告有當事人適格,然其情形非不能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