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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丞蔚

原 告
鎰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成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0,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按簡易訴訟程序,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是本件不另記載事實及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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