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46號
聲請人即
- 原告
- 目標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璟新
- 訴訟代理人
- 劉致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鄭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鄭峻宇」
,應更正為「鄭竣宇」。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雖另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上記載之被告錯誤姓名併同更正,惟按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將判決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並無裁定之性質,縱令該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有錯誤情事,亦無許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87號民事裁定)。準此,該確定證明書雖記載有誤,仍應由本院更正後重新核發之,並撤銷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法無賦予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權利,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