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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丞蔚

聲請人即

原告
目標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璟新
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告
鄭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鄭峻宇」

,應更正為「鄭竣宇」。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雖另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上記載之被告錯誤姓名併同更正,惟按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將判決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並無裁定之性質,縱令該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有錯誤情事,亦無許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87號民事裁定)。準此,該確定證明書雖記載有誤,仍應由本院更正後重新核發之,並撤銷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法無賦予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權利,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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