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麟捷

上訴人
即原告
贏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欣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32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114年度壢簡字第90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