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黃丞蔚
  •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賴茂棠

  • 原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原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被 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7,32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時若未繳裁判費,依其情形非不得補正,法院應酌定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強制執行程序,經被告聲請追加執行金額至新臺幣(下同)183萬3303元,此 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給付租金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卷到院參核無誤,而原告訴之聲明為:系爭執行程序超過162萬5,983元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7,320元(計算式:183萬0000-000萬5,983=20萬7,3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 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家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