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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紀榮泰

原 告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敏蓁
被 告
保利國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8,17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欠裁判費8,02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3,381元 1 利息 63萬3,381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3月6日 (46/365) 6% 4,789.4元  小計       4,789.4元 合計        63萬8,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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