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姜敏蓁、陳光進
- 當事人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國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45號 原 告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敏蓁 被 告 保利國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8,170元 (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原告 已繳500元,尚欠裁判費8,02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3,381元 1 利息 63萬3,381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3月6日 (46/365) 6% 4,789.4元 小計 4,789.4元 合計 63萬8,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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