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45號
- 原 告
-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敏蓁
- 被 告
- 保利國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8,17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欠裁判費8,02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3,381元 1 利息 63萬3,381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3月6日 (46/365) 6% 4,789.4元 小計 4,789.4元 合計 63萬8,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