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黃丞蔚
- 當事人林佳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發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所 提出如附表所示證物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意旨略以:為重新提告,聲請發還本院113年度 壢簡字第130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證物等語,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後,認為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證物原本,於法並無不合,本院於發還前則依規定,將附表所示證物影印為影本附於系爭事件卷宗內,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院簡易庭通知書、民事委任書、本院調解程序應攜帶之證件及注意事項、本院調解利益說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列印在1紙A4紙上之15張照片各1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5頁至第11頁) ⒉照片6張(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⒊薪資請假工作證明、車禍損害賠償請求委任金額明細表、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2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4頁)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印在1紙A4紙上之8張照片、獅子車業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33頁) ⒌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預約掛號單、復健科治療須知、排程單、復健科治療計畫單、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暨新屋分院醫療費用收據各1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⒍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急診醫療費用收據3份、門診醫療費 用收據5份(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40頁至第47頁) 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桃園市政府函、元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桃園市政府稅務局111年全期使用牌照 稅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服務暨費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富邦產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收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清償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拓鼎新創單據、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303號卷第80頁至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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