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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沈富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陳報該日就診證明,堪認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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