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8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沈富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陳報該日就診證明,堪認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陳報該日就診證明,堪認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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