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807號
- 原告
- 許宗政
- 訴訟代理人
- 許雋崴
- 被告
- 中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川
- 被告
- 洪詩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壢小字第8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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