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3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月桃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杜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業於115年7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而為上訴人所不服早於115年7月23日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等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