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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7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蔡智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詠伃
訴訟代理人
張尊皓
被告
崧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后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

二、並請提供本件採購契約全部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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