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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林宜函
原告
林宜新
原告
林天啟
兼訴訟代理人
林宜軒
被告
林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7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共同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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