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1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被告
- 陳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起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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