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簡聲字第4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文瑞
相對人
王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相對人前負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嗣經債權依序讓與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與聲請人合併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先予說明。嗣經聲請人將前揭債權讓與情形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現因相對人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通知債權讓與情形,爰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通知信函及退回之信封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前開住所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戶籍址訪查,該戶現無人居住,亦有該分局民國115年4月14日中警分刑字第1150029491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司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